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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永波、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双世等7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波,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张双世,赵兰英,吴建新,曹洪杰,姚立新,王跃辉,刘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897号原告:刘永波,男,汉族,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丕龙,男,汉族,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和解,提供法律帮助,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双世,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赵兰英,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吴建新,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曹洪杰,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姚立新,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跃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刘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刘永波、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双世等7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永波、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波、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刘永波、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希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