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谷淑丽与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淑丽,苗海峰,王乐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60号原告谷淑丽,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王乐帮,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海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谷淑丽与被告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