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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谷淑丽与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淑丽,苗海峰,王乐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60号原告谷淑丽,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王乐帮,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海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谷淑丽与被告苗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