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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赖方新与钱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方新,钱辉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3民初569号原告赖方新,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富,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辉煌,男,194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赖方新与被告钱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方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富,被告钱辉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方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钱辉煌偿还借款5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钱辉煌找到原告说养猪可以赚钱,于是一起合伙养猪。原告投资合伙后,发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就不同意合伙,被告于2013年跟原告算账,投资的都给被告,但是被告欠原告6万元。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钱辉煌辩称,2012年与原告合伙建个大型养殖场,双方协商同意后选地,租地花费12万余元,建起了能养猪养鸡养鱼的养殖场,可没多久,原告以做山茶油生意为由要回投资。养殖场因没钱进饲料而倒闭,我还要与原告结清合伙经营资金账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赖方新与被告钱辉煌商议一起合伙养猪。双方建起养猪场后,原告赖方新要求退出,于是双方结算后,由被告钱辉煌继续经营猪场,2013年2月3日,被告钱辉煌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赖方新。另查明,被告钱辉煌以价值5000元的东西偿还原告赖方新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合伙经营猪场,但双方已就终止合作达成合意,由被告钱辉煌继续经营猪场,对原告赖方新的投资,被告在清算后出具一张金额为6万的借条给原告,证实两人之间合伙关系已经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原告赖方新请求被告钱辉煌偿还借款55000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辉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赖方新欠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钱辉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幸昀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