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盐源县藤桥乡小学申请执行谢忠顺、晏方容、谢孝军、谢孝天违法占地建构建筑物排除妨害纠纷1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源县藤桥乡小学,谢忠顺,晏方容,谢孝军,谢孝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盐源县藤桥乡小学法定代表人吴正友,校长被执行人谢忠顺,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晏方容,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谢孝军,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谢孝天,男,1997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盐源县藤桥乡小学申请执行谢忠顺、晏方容、谢孝军、谢孝天违法占地建构建筑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盐源县藤桥乡小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地处滑坡地段,村组无法给其安置宅基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