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冈中刑再终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潘玉昆窝藏、包庇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玉昆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刑再终字第00001-1号抗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潘玉昆,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武穴市。2006年9月6日犯强奸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5月17日因犯窝藏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刑满释放。现住址不详。原审被告人潘玉昆窝藏罪一案,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9月11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抗(2012)04号刑事抗诉书,对该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遂指令武穴市人民法院再审。武穴市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鄂武穴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人潘玉昆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中止审理期限已满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樊军审判员  张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