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93号申请人柴喜英,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占锁,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柴喜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占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占锁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占锁名下位于涧西区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5幢5门101室的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占锁名下位于涧西区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5幢5-101(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0125**号)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高泉民名下位于涧西区芳华路芳华苑107-2-301(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016**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