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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49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