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楼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楼小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951号原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高新区雪驰路东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91356512E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婕,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楼小满,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小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