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刑和鹏与被告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沈仁强、XX金、刘和林、王武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和鹏,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沈仁强,XX金,刘和林,王武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946号原告刑和鹏,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瑞祥,董事长被告沈仁强,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XX金,男,1965年2月20日生。被告刘和林,男,1966年3月12日生。被告王武林,男,1965年1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刑和鹏与被告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沈仁强、XX金、刘和林、王武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刑和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原告刑和鹏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敏红审 判 员 王爱忠人民陪审员 石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