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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欧利娜诉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利娜,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033号原告欧利娜,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服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利娜与被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欧利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利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