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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其超诉被告汪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超,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3号之二原告孙其超,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桑斌,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雷,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其超诉被告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汪雷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汪雷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汪雷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汪雷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汪雷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其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孙其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从春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