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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葛丽寅与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丽寅,王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625号原告诸葛丽寅,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永杰,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诸葛丽寅为与被告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葛丽寅、被告王永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葛丽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永杰偿还原告诸葛丽寅借款18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诸葛丽寅系被告王永杰所经营的宾馆、牛排馆的出纳。被告因扩大经营要求原告帮助借款。原告诸葛丽寅从2009年开始先后九次从家人或亲戚处筹集1870000元借给被告王永杰。具体分述如下:1、原告诸葛丽寅于2009年8月14日向诸葛纪法筹集借款5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2、原告诸葛丽寅于2009年9月28日向诸葛纪法筹集借款10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3、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3月20日向赵庆俞筹集借款20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4、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4月26日向诸葛纪法筹集借款12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5、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5月4日向林秀丽筹集借款20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6、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5月15日向赵庆俞筹集借款10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7、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5月20日向赵晓秋筹集借款25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8、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6月14日向赵庆俞筹集借款30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9、原告诸葛丽寅于2011年8月16日向赵庆俞筹集借款500000元,再转借给被告王永杰。原告诸葛丽寅将上述借款分别转入被告王永杰及其哥哥王永国银行账户或支付店面租金及装修工程款。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87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之后,原告诸葛丽寅要求被告王永杰归还借款,被告借故推托拖欠至今。被告王永杰在法庭上承认债务,并在庭后提供债务清单,确定该笔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诸葛丽寅借款18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被告王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163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守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葱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