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涛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涛裴某,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光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2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由光山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9月6日分别由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涛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敏、吴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涛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裴涛裴某窜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九龙西路英才巷晏某甲乃芳家中行窃,被晏乃芳晏某某13岁侄子晏某乙发现,裴涛裴某欺骗晏某乙是来找人的,并让晏某乙擦掉其脚印痕迹,裴涛裴某趁晏某乙不备时,将一块类似玉件东西藏身盗走(案发后已追回),随后,被告人裴涛裴某推开隔壁谈某家窗户,让晏某乙翻窗进入谈某家打开房门,被告人进入谈某家,将桌上电动车钥匙藏身盗走,离开现场时,用钥匙启动停放在楼道的雅迪电动车,将电动车盗走据为已有。2016年6月20日,失主谈某在大街上发现被盗电动车,遂及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抓获,车辆被追回。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谈某的陈述,证人晏乃芳晏某甲、晏某乙、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及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涛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所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涛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焱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