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窦艳玲诉被告齐业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艳玲,齐业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289号原告:窦艳玲,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单家窝棚村(傅家窝棚村)2组。被告:齐业春,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温香镇新立村(腰新立)12号。本院审理原告窦艳玲诉被告齐业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冷雨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