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