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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庆中诉被告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中,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118号原告:余庆中,男,生于1973年4月,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廖志强,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长宁县长宁镇淯江西路二段36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舟。委托代理人:顾达南(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原告余庆中诉被告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庆中自愿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余庆中承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梁小玲助理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