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特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0011号申请人:李笛,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秀华,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笛称,下落不明人王桂莲系申请人李笛之母。2010年4月5日申请人李笛发现,其母王桂莲从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貌川里4号楼403号家中出走,遂于同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报案。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桂莲,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貌川里4号楼403号,原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貌川里4号楼403号,系申请人李笛之母。下落不名人王桂莲自2010年4月6日失踪。申请人李笛申请宣告王桂莲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桂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桂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笛申请宣告王桂莲死亡,王桂莲在法定公告期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桂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