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施强与华永良、孙文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强,华永良,孙文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施强。被执行人华永良。被执行人孙文钢。原告施强与被告华永良、孙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文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华永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强未实现债权209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华永良已被司法拘留,其房屋义乌法院首查封并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文钢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2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