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宝全与陈永生、陈常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全,陈永生,陈常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全。被执行人:陈永生。被执行人:陈常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宝全与被执行人陈永生、陈常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