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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海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海军,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寻衅滋事,2015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3月25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海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谭伟彪(另案处理)以其与涟源市工贸中专学生李某2发生矛盾为由,喊曾海军帮其助威。曾海军携带匕首跟随谭伟彪来到涟源市工贸中专宿舍楼下,谭伟彪进入宿舍楼内找人,曾海军则拿匕首在宿舍楼下示威,学校老师赶到后,曾海军就离开了。(曾海军:主犯)2、2016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曾海军与“丰满样”(另案处理)等人以唐某到涟源市工贸中专“逗妹子”为由,在涟源市工贸中专校门口将唐某和刘某围住,并强行将二人带到涟源市工贸中专校门口的围墙边,曾海军与“丰满样”等人先后用刀背、铁棍殴打唐某的肩膀、背部、手臂等处。随后,曾海军等人又要唐某拿钱给其吃饭。唐某被迫向刘某借90元,替曾海军等人支付了在涟源市工贸中专旁边的商店购买香烟、零食的钱。(曾海军:主犯)3、2016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曾海军以肖某1曾告发其在涟源市工贸中专校内寻衅滋事为由,来到涟源市工贸中专学校门口揪着肖某1的脸,将其强行带至涟源市石马山镇“芙蓉网吧”。随后,林某老师赶到“芙蓉网吧”才将肖某1带走。2016年3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石马山镇“芙蓉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曾海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被害人李某2、肖某1、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刘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海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海军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海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谭伟彪(另案处理)以其与涟源市工贸中专学生李某2发生矛盾为由,喊曾海军帮其助威。曾海军携带匕首跟随谭伟彪来到涟源市工贸中专宿舍楼下,谭伟彪进入宿舍楼内找人,曾海军则拿匕首在宿舍楼下示威,学校老师赶到后,曾海军就离开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16日下午,李某2在学校与谭伟彪发生了矛盾,谭伟彪在学校外面叫了人过来打李某2,后谭伟彪叫来的人被学生会的人劝走了。(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6日下午17点40分左右,一个学生干部对李某1说,李某2在学校操场因开玩笑踢错了人,踢了谭伟彪,谭伟彪在学校外面叫人过来要打李某2。李某1来到李某2寝室的时候,曾海军拿了一把刀在男生寝室前,并说要拿刀捅李某2,后政教处的老师过来了。(3)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6日下午17点40分左右,肖某1的的同学说李某2在学校与谭伟彪发生了矛盾。肖某1跑到宿舍楼下后,看到谭伟彪在打电话叫人。过了一阵,肖某1看到有个社会青年拿着匕首过来了,并说要捅李某2,后这个人被学生会的干部劝走。(4)被告人曾海军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一个叫“彪伢子”的学生找曾海军帮忙去打人,曾海军就跟着“彪伢子”来到了工贸中专学校的学生寝室楼下。因曾海军不是学生进不去,就要“彪伢子”进去把人喊出来。“彪伢子”进入学生寝室楼后,曾海军就拿着随身携带的匕首在手里挥舞,并大声催“彪伢子”快点。当时有很多学生围了上来看热闹。过了一会,学校老师过来将曾海军的匕首收走了。2、2016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曾海军与“丰满样”(另案处理)等人以唐某到涟源市工贸中专“逗妹子”为由,在涟源市工贸中专校门口将唐某和刘某围住,并强行将二人带到涟源市工贸中专校门口的围墙边,曾海军与“丰满样”等人先后用刀背、铁棍殴打唐某的肩膀、背部、手臂等处。随后,曾海军等人又要唐某拿钱给其吃饭。唐某被迫向刘某借90元,替曾海军等人支付了在涟源市工贸中专旁边的商店购买香烟、零食的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0日,唐某的一个叫肖某2(QQ号为31×××00)的女同学在QQ聊天上对唐某说,她在涟源市工贸中专玩,没有地方住,要唐某过去接。当天晚上,唐某和刘某一起骑摩托车来到了工贸中专校门口后,唐某通过QQ发信息告诉肖某2,他到了。过了5分钟左右,从工贸中专门口左边一个商店里走过来的四名男子围住了唐某,其中一名男子要唐某跟他过去一下。唐某不过去,他就用手拉着唐某走。往校门口的土路大约走了150米远,那名男子就对唐某说你还敢勾引我女朋友。唐某说没有这回事。那名男子就从旁边一名男子的布袋里拿出一把砍刀,用刀背来打唐某背部,其他三个人也拿砍刀、铁棍围着唐某打,后唐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打了四五分钟后,那名和唐某说话的男子说,他们等了一天了,没有吃饭,问唐某怎么办。唐某说身上没钱,那名男子就说摩托车就别要了。唐某就借刘某的手机打电话借钱,但没有借到钱。那名男子说他们在门口一商店里买了一包烟还没有给钱,要唐某去付钱。这几个人在商店里欠了31元钱。那名男子又在商店里拿了一包烟,然后要唐某给钱,唐某就将身上的90元钱给了女老板,后唐某就跑到学校里面报了警。(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0日,唐某叫刘某去涟源市工贸中专接他同学。刘某与唐某骑摩托车来到学校门口后,唐某发QQ信息告诉那个女同学,说他们到了。过了5分钟,有四名男子在学校门口把刘某他们围住了,其中一名男子说要刘某他们过去一下。唐某说不认识你们,过去干什么,那个人就用手将唐某拉了过去。当时刘某也跟了过去。来到一个没人的地方后,其中一名男子说唐某勾引他朋友,唐某否认了。那名男子就从布袋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着唐某背部砍去,其他几名男子也用刀背、拳头、棍子打了唐某。打了4、5分钟后,其中一名男子说他们等了一天,还没吃饭,问唐某怎么办。唐胜说身上没有钱,那男子就威胁唐某说如果没钱就骑走他摩托车。唐某借刘某手机打电话借钱,但没有借到,就到刘某处借了90元钱。这时那名男子对唐某说他们在门口商店里买了一包烟,要唐某去还钱。刘某就坐在摩托车上等。他们过来后,有名男子要刘某和他们一起去把手机当了,因没有当成功,这几个人就把手机还给了刘某。后来唐某打电话叫刘某回去,说他已经报警了。(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0日晚20时许,有三个年轻小伙子在梁某店内赊了31元钱的烟和零食,其中有个人说等下把钱给梁某。过了半个小时,这些人又来到梁某的店内,又拿了一包芙蓉王烟和一些零食。当时是这三个人之外的一个年轻人替这三人付了90元赊东西的钱。这三个人走后,那个付了90元给梁某的年轻男子来到梁某的店内借充点器充电。梁某听他给别人打电话时说被人打了。梁某问了一下情况,他说被人打了还被抢了手机及一些钱,后来这个年轻男子就报了警。(4)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明,肖某2的QQ号码是31×××00,她已经有一个多星期没有用过这个QQ号码了。2016年1月10日晚上,肖某2与唐某在QQ上没有联系过。曾海军是肖某2认的哥哥,曾海军知道她的QQ密码。(5)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证明,唐某的病情诊断为:头皮挫伤、软组织挫伤。(6)指认照片及伤情照片证明,唐某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唐某身上的受伤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曾海军辨认出唐某就是他和“丰满样”等人一起殴打的男子;刘某辨认出用刀砍唐某背部的曾海军;唐某辨认出殴打他并拿刀威胁他的曾海军。(8)被告人曾海军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10日,“丰满样”跟曾海军说荷塘街上的男子在追肖某2,曾海军听了后就说怕是没有名堂了。“丰满样”就说去把他打一顿,曾海军说要得。当时有一高一矮两个年轻人站在工贸中专外面一个叫“三丽”的商铺外。“丰满样”就要曾海军去问下这两个人是不是荷塘的。曾海军和“丰满样”等人来到这两个年轻人旁边后,曾海军对高个子说你们是不是荷塘的。高个子说是荷塘的。曾海军将他们带到校门口旁的一条土路上,“丰满样”等人和高个子讲了几句后,高个子态度不好,“丰满样”等人就从袋子里拿了砍刀、铁棍等出来,后曾海军等四人就去打那个高个子。打了3、4分钟后,和“丰满样”一起来的一个人对高个子说,他们等了一天,饭都没吃,问高个子怎么办。高个子没有钱,就打电话借钱,但没借到钱,后在矮个子那里借了一些钱。这时有个人对高个子说,在商铺里还欠了一包烟钱,要高个子去还钱。曾海军等人后来又买了一包芙蓉王烟、一些零食,高个子总共付了八九十块钱。这时曾海军等人看到矮个子要走,就拦住矮个子,并要他去把手机当了给曾海军等人作为路费。于是曾海军等人就拦了辆的士去找当铺当手机,因几个当铺都不要手机,手机没有当成,之后曾海军就坐车回去了。3、2016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曾海军以肖某1曾告发其在涟源市工贸中专校内寻衅滋事为由,在涟源市工贸中专学校门口揪着未成年人肖某1的脸,将其强行带至涟源市石马山镇“芙蓉网吧”。随后,林某老师赶到“芙蓉网吧”才将肖某1带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4日早上8点,肖某1在学校外面碰到了曾海军,曾海军说肖某1搞了他的路子。肖某1说没有,曾海军就骂了他。后肖某1又碰到了曾海军,两人只说了几句话,曾海军就用手捏着肖某1的脸说走,将肖某1带到了芙蓉网吧。学校老师赶了过来,才将肖某1从网吧带走。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工贸中专学生肖某1被曾海军强行带到了芙蓉网吧,曾海军不准肖某1离开。直到学校老师赶到后,才将肖某1带离网吧。(3)户籍资料证明,肖某1出生于2000年3月16日,系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4)被告人曾海军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24日,曾海军听学生说上次在工贸中专被抓是肖某1告发的,就在学校门口等肖某1问清楚。肖某1从学校里面出来后,曾海军就过去问肖某1他上次被抓是不是肖某1在搞路子。肖某1说他没有这样做。曾海军看他态度不好就说了他几句,肖某1没有理曾海军就走了。后曾海军又在学校门口碰到了肖某1,曾海军让肖某1和他到一边去说清楚,肖某1不去,曾海军就用手扯了肖某1的脸并将他带到了芙蓉网吧。曾海军当时在电脑上玩游戏,肖某1坐在旁边。过了一会,学校老师来到网吧将肖某1带走了。2016年3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石马山镇“芙蓉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曾海军。被告人曾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石马山镇“芙蓉网吧”内将被告人曾海军抓获。(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曾海军出生于1997年10月7日等基本情况。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海军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海军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曾海军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犯罪事实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事实清楚,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曾海军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海军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海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海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谭 辉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