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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某与谢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丛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将该案房产强制执行过户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