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90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在彬县人民法院北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扬助理审判员 陈 宝 珍人民陪审员 叱干彬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军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