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田福贞与李顺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贞,李顺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271号原告田福贞。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贞诉被告李顺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福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顺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福贞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顺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福贞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慧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