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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黎波与车向前、王平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波,车向前,王平平,黄玲,王志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92号原告:黎波,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车向前,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王平平,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被告:黄玲,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被告:王志遥,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原告黎波诉被告车向前、王平平、黄玲、王志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黎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波以被告同意支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黎波负担。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邹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