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忠军与被执行人姜桂锋、张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军,姜桂锋,张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670-1号申请执行人:潘忠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桂锋,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素珍,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忠军与被执行人姜桂锋、张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桂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姜桂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