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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兵鸿与广西劲阳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兵鸿,广西劲阳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梁兵鸿,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劲阳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东新区初阳路19号A区厂房4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404739X1。法定代表人洪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兵鸿申请执行广西劲阳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劲阳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劲阳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0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