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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郭永霞犯诈骗罪、被告人魏惠斌犯窝藏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永霞,魏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355号原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永霞,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惠斌,男,汉族,专科文化,中国联通长治县分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6年8月3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永霞犯诈骗罪、被告人魏惠斌犯窝藏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晋04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永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诈骗罪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永霞向被害人郭红霞、宋东东谎称其舅舅是长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可通过其舅舅在长治县县城优惠购房,以此骗取郭红霞购房款人民币23万元,骗取宋东东购房款人民币16万元。综上,被告人郭永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二)窝藏罪2015年1月29日,长治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郭永霞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5月4日侦查人员在向被告人魏惠斌调查时,魏惠斌在明知郭永霞已涉案的情况下,谎称其不知道郭永霞的下落,并向侦查人员隐瞒了其与郭永霞共同居住的事实。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魏惠斌给被告人郭永霞汇款人民币4万元。2015年6月份,被告人魏惠斌租赁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锦绣司马小区3号楼1单元702室与被告人郭永霞共同居住,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郭永霞在该租住房内被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各二份证明:2015年1月29日,郭红霞报案称郭永霞以能够通过关系购得低价房为由骗取其购房款23万元;宋东东报案称郭永霞骗取其购房款16万元。2、立案决定书证明:长治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2日决定对宋东东被诈骗案、郭红霞被诈骗案立案侦查。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长治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6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郭永霞刑事拘留,当日犯罪嫌疑人郭永霞被网上追逃。4、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1日18时30分,长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锦绣司马小区3号楼1单元702室将和魏惠斌同住的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郭永霞抓获。5、长治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郭永霞、魏惠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与起诉书中的内容一致。6、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永霞、魏惠斌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中的内容一致。7、长治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魏惠斌银行卡6217000280001318627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6月17日魏惠斌分两次转账给郭永霞的6227000281010127950账户共4万元,每次转款2万元。8、长治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郭永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账号6227000281010127950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6月17日魏惠斌给郭永霞账户分两次汇款共计4万元,截止2015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为9.55元。郭永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未设立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治支行账户无存款。9、被害人宋东东户籍证明及陈述证明:其系长治县荫城镇霍村人。郭永霞与其姐姐郭红霞是朋友关系,郭永霞以帮助其买房为由骗取其购房款16万元。2012年10月份,其听郭永霞说她舅舅在长治县检察院上班,能够便宜点买到金海岸小区的房子。当时,其在长治县黎都花园郭红霞家一次性付给郭永霞16万元的购房款,郭永霞给了其一张16万元的收条。2012年11月初,郭永霞给了其一张“长治县鑫惠小区”的售房收据,收据上收款人为魏惠斌。其对此表示怀疑,并问郭永霞怎么回事,郭永霞说没事,长治县金海岸小区开发商欠其舅舅李军(长治县检察院工作)几套房产,到时肯定能买上房子,等钥匙下来时,再把购房款收据变更过来,郭永霞还带我们到长治县金海岸小区看房(当时工程尚未完工),因此相信了郭永霞。2014年10月份,长治县金海岸楼盘发放钥匙时,其才知道没有其的房子,经打听得知,长治县没有一个叫“鑫惠小区”的楼盘,其联系郭永霞但找不到她。当时,其给郭永霞16万元后,郭永霞说要给李军送去,李军住在长治县金荣小区,后其在小区门口等,郭永霞提着装有16万元购房款现金的手提袋进入金荣小区,约半小时后,郭永霞空着手出来,并说已经把钱给李军放下。10、长治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宋东东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据一支(编号4006341)证明:2012年11月1日收取宋东东购房款16万元,收款人:魏惠斌,收据中加盖有长治县鑫惠小区售楼专用章和魏惠斌的名章。11、被害人郭红霞户籍证明及陈述证明:其系长治县荫城镇大峪村人。2011年8月份左右,郭永霞知道其想在韩店买房,给其打电话说她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过了几天,其到郭永霞的美容店找她,郭永霞说她舅舅是长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李军,可以买上韩店大队的房子,房子在海子河附近。当天,其去那里看了一下,有盖好的,也有正在打地基的,其就相信了郭永霞。过了几天,郭永霞让其先交3万元。随后,其将3万元在郭永霞的美容店交给了郭永霞。郭永霞表示会把这3万元交给李军。2011年11月2日前,郭永霞给其打电话让再交10万元,然后她舅舅会给其一支收据。2011年11月2日,在郭永霞的美容店其交给她10万元,郭永霞给了其一张事先已经开好的收据,收据上盖着龙苑小区项目部专用章和一个叫潜建龙的手章,郭永霞说潜建龙是韩店大队的会计,这时其才知道郭永霞让其去看的小区是龙苑小区。2012年夏天,因郭永霞做手术其去看望她时,郭永霞带着其到刚开工的金海岸小区,说龙苑小区是小产权,金海岸小区是大产权,她舅舅也能弄上金海岸小区的房子,让其换成在金海岸小区买房,其同意了。2012年10月20日左右,郭永霞给其打电话说金海岸小区的房子要交钱,让其再拿10万元给她舅舅。几天后,其在其妹妹家给了郭永霞10万元,郭当场给其写了一张收据,内容是郭永霞收到郭红霞10万元,然后她说要给她舅舅送去。过了几天,其给郭永霞打电话要金海岸小区的手续,虽然郭永霞一直没说房子总价,但她说其交的钱与总价差不多了。因为郭永霞说金海岸小区的房子是大产权,所以其向郭永霞要金海岸小区的正规购房手续,她一直说没事。在其一直追问下,2012年11月1日郭永霞给了其一张收据,收据是长治县鑫惠小区出具,上面加盖鑫惠小区售楼专用章和魏惠斌的手章,其问郭永霞为什么不是金海岸小区的收据,魏惠斌是谁,是李军收的钱为什么没有李军出具的收据?郭永霞说魏惠斌是金海岸小区的二老板,李军和魏惠斌是姨表弟兄,金海岸小区和鑫惠小区是同一个老板,到时会把手续换过来。之后,其经常联系郭永霞并找她把金海岸小区的正规手续换过来,并要求见李军,想问问房子的事情,但郭永霞一直拖延也没有给其换手续,也没让其见她舅舅。2014年8月24日,郭永霞给其打电话说金海岸小区开始交钥匙了,让其拿上收据去换手续。第二天,郭永霞对其说还差8万元才算交齐房款。其答应给郭永霞8万元,让郭永霞把钥匙和手续都给其,郭永霞说可以。其弟弟宋东东也通过郭永霞在金海岸小区买房子,郭永霞向宋东东要11万元,宋东东没有这么多钱,就问郭永霞她舅妈在银行工作,能不能贷上款,郭永霞就带着宋东东出去了。过了一会儿,郭永霞给其打电话说,她舅李军和其通话,其听见一个男子说:“你要3号楼吧,2号楼没有了。”其对他说到时候把手续弄好,他表示可以。他还说郭永霞也在金海岸小区3号楼买了房子。此后,其经常催郭永霞办手续。郭永霞说金海岸最后一批交钥匙是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5日其和郭永霞去了金海岸售楼部问情况,工作人员说正在办理最后一批住户的手续、交钥匙。郭永霞说她舅让再等几天,然后其与郭永霞一起去了她舅家,金荣小区18层,当时家中没人。郭永霞用其的手机给她舅打电话,问她舅要房子,郭永霞让其第二天去她家和她一起找她舅。但是第二天,其和宋东东去郭永霞家没见到她。后郭永霞一直躲着不见其,总说在要房子、要钱,其觉得被骗。其没有见过郭永霞的舅舅李军,只通过一次电话,但不确定那人是不是她舅舅,手机尾号是888。金海岸小区工作人员说其没有在那里买房,李军也没有在那里买房。其分三次给的郭永霞钱,第一次3万元没有收据;第二次10万元是龙苑小区的收据;第三次10万元是鑫惠小区的收据。宋东东通过郭永霞在金海岸小区买房交给郭永霞16万元。12、郭红霞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据三支、长治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情况说明。(1)收据一支内容为:今收到郭红霞十万元,2012年10月18日,郭永霞。(2)编号1066324的收据一支,收据中仅加盖有长治县韩店村龙苑小区项目部专用章及潜建龙的名章,其余内容空白。(3)编号4006342的收据一支证明:2012年11月1日收到郭红霞交来长治县鑫惠小区3号楼2单元3楼118平米人民币23万元,收款人处签有魏惠斌的名字,收据中加盖长治县鑫惠小区售楼专用章和魏惠斌的名章。13、2015年1月29日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二十七张(侦查机关已刻录成盘)证明:照片显示对方姓名“永霞”,手机号码:1563554****。2014年9月27日永霞回复信息“红霞问了,咱们在5号拿钥匙类,没事放心吧我现在在太原听课类…”、“人家说五号有五号的道理,红霞,你耐心等着就是了…”;2014年10月5日永霞回复信息“咱们的房15号至20号才下钥匙类,你有什么事打电话给我呀,快去挣钱吧说话就要用类…”;2014年10月6日永霞回复信息“红霞今天回去也就不早了,在八九点类,我打电话了舅舅说没事,你十四号来吧!我回去也是这些话,请你不要着急好吗,有我呢!”2014年10月10日永霞回复信息“问了红霞我到时候通知你来,明天我去看看房”;2014年10月11日郭红霞发信息“我明天去韩店找你,我们一起去看看房子,是不是你舅舅已经拿上钥匙了”;永霞回复“红霞下午没有看,人家有事在明天十二号,十三号去看看”;郭红霞发信息“永霞你说你不骗人什么时候就能证明说的话是真的了”;永霞回复“你不要管我想什么办法,用什么方法我都会给你一个交代的”;郭红霞回复“要不是姐妹关系我能把差不多四十万给你,要个金海岸真正的证据也没有,四十万呢等于把六口命交给你一样要知道你不好办我也不会强让你办,不是你说什么也不怕吗15号下来钥匙什么都好说等你的好消息,没有证据也许是我多心了…”;2014年10月15日永霞回复信息“红霞,迟点来吧,我昨晚上就没睡等了一晚上,人家说今天给不了钥匙,我还在这等去了打电话给你…”;“我手机没电了请你相信我,后天他们说给咱房类,我在这等类,我有难处在太原,发信息千万不要打电话…”2014年10月16日永霞回复信息“我请你理解我的苦衷好吗,我没有逃,我舅舅来太原了我跟着他来了…;2014年10月17日永霞回复“金海岸那边的房子他们说不给我们,那好吧我给你要上钱吧”、“红霞他们给我商量来说你和小旦先不要拿钱,明年一月就你哪二十三万给一套三层楼,在给你五万块钱,还有小旦哪十六万给一套一层楼,在给三万块钱,让我去了给你写一张,他们让你们商量商量你看行不行,你看看如果行我就回去给你写清楚,如果不行我就和他们给你要钱”;2014年10月19日郭红霞问“永霞你说海子河那有房子有正经手续没有”,永霞回复“有”;郭红霞问“海子河什么地方,叫什么小区多少平米”,永霞回复“他们说了你要房子喽,就给你全部开,我也不知道哪,关听说在海子河,我不要追他们…”;2014年10月23日永霞回复:“金海岸,你要不,要愿意我们就行动,把钱和小姨家疙倒转你看吗…”2014年10月26日永霞回复“红霞我在这等着类,请你别着急房子人家到给你说好了,也订下了,就是在这等钥匙的人开开门进去让你看看…;14、证人李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言证明:其籍贯是长治县荫城镇庄头村,手机号码是:1553552****。其认识郭永霞,其母亲和郭永霞的母亲系远亲,但没有来往过,郭永霞称呼其舅舅。其认识金海岸小区的投资人徐红伟,但没有来往过,其没有在长治县金海岸小区购买住房。郭永霞没有托其帮人在韩店买房。其自2010年入住长治县金荣小区16楼1602户,郭永霞从来没去过其家,其与郭永霞没有经济来往。其知道魏惠斌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过。其不认识潜建龙。15、证人潜建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言证明:其现住长治县韩店镇韩店村龙苑小区。龙苑小区大约是2010年或2011年由一个叫李长青的人开发,当时他把其的老宅征用开发楼盘。其在龙苑小区项目部不担任任何职务。该小区大概2013年时就有部分住户入住了。民警出示的一张加盖有长治县韩店村龙苑小区项目专用章和潜建龙名章的收据,上面的项目部专用章和其的手章是其加盖的,但当时这张收据是空白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是魏惠斌让其盖的章,其与魏惠斌是多年的朋友。大概是2013年的时候,魏惠斌找到其帮忙,说他在南边的煤矿有工程,煤矿给他结算需要一个章,不然走不了账,出于朋友关系,其找到项目部保管章的常忠平说清原因后,常忠平拿出了章,其在魏惠斌给其的空白收据上加盖了龙苑小区项目部专用章,为安全起见,其还加盖了其的手章。魏惠斌和龙苑小区没有任何关系。魏惠斌没有在龙苑小区买房或帮别人买房。16、证人常忠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言证明:2010年9月至2011年期间,其在龙苑小区项目部工作,龙苑小区项目部专用章由其保管和使用,但不是只有其能使用印章。该印章一般在工地接收一些工程用料、建筑材料时才使用,没有对外效力,购房者收款收据上不加盖这枚印章。其认识潜建龙,当时开发龙苑小区时占的是潜建龙的土地,潜建龙相当于开发商。其不记得潜建龙找其盖过龙苑小区项目部专用章的事,其没有在空白收据上加盖龙苑小区项目部印章给潜建龙。民警出示的盖有长治县韩店村龙苑小区项目专用章的收据,其不认识,也不记得在这张收据上盖过章,但其觉得这张收据上的印章就是其当时保管的那枚印章所盖。其不认识魏惠斌和郭永霞,也不知道长治县鑫惠小区的情况。17、证人王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言证明:其在长治市立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房屋租赁与买卖,手机号码是1860342****。大概是2015年4月,魏惠斌在网上找到中介公司的信息,然后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他租赁一套房屋。其给他介绍了金山城市花园的一套房屋,2015年4月22日魏惠斌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租住不到两个月,魏惠斌又打电话说金山城市花园的房屋不合适,需重新租一套房屋,然后其又给他介绍了锦绣司马小区的一套房屋,第二次魏惠斌很着急租房,当时交了2000元订金先入住锦绣司马小区3号楼1单元702室,未签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时才交的租金。魏惠斌两次租房,其都听他说是和他妻子,其见过那个女人的身份证,名叫郭永霞,好像是长治县荫城镇人,但不记得她的样子了。其还记得郭永霞和魏惠斌有个两岁左右的女儿同住在出租房里,好像他们还说有个大女儿,在黄岗中学读书。魏惠斌和郭永霞对其说他们是夫妻关系,魏惠斌两次租房应该是与郭永霞一家人居住。其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有具体的信息。魏惠斌的联系方式是1863555****,郭永霞的联系方式是1853445****。他们俩一起来租房,其见过他们六、七次。18、王洁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人员信息表证明:2015年9月7日,王洁从侦查机关出具的两组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男性照片中的4号男子(魏惠斌)是魏惠斌,在第二组女性照片中未辨认出郭永霞。19、王洁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1)2015年4月22日租赁房屋座落在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金山城市花园1幢1单元1202室,每年租金2万元,租赁日期至2016年4月21日止,出租方:XX(永)伟,承租方:郭永霞,经纪机构名称:长治市立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经纪人姓名:王洁,合同编号:2015000014。(2)2015年6月26日租赁房屋座落在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锦绣司马小区3幢1单元702室,租期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每年租金24000元。出租方:王军丽,承租方:魏惠斌,日期2015年6月26日,经纪机构名称:长治市立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5000034。20、证人张浩强证言证明:位于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锦绣司马小区3幢1单元702室是其的房产,该房屋于2015年6月份通过长治市的房屋中介公司出租给了魏惠斌。魏惠斌是2015年6月19日租的其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年6月18日。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王军丽是其妻子,向其介绍魏惠斌的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一个女的,手机号是1860342****,她还说以前给魏惠斌介绍过其他出租房。问:“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2015年6月26日,为什么租赁日期是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答:“魏惠斌和他妻子当时着急住房子,租金和订金都没有给就先住进去了,到了6月26日签订合同时才付给其订金和半年租金。与魏惠斌一起租住的有他妻子和一个两岁的女儿。魏惠斌说那是他妻子和女儿,在中介公司见面时魏惠斌就和那个女的在一起,感觉他俩的言行举止是夫妻关系,魏惠斌还说他大女儿在长治黄冈中学上学,平常住校。21、张浩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两组、辨认照片人员信息表两份证明:2015年9月2日,张浩强从侦查人员准备的两组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中男子(魏惠斌)和3号照片中女子(郭永霞)是租住在长治市城区锦绣司马小区3幢1单元702室的人。22、证人宋玉清、靳建红证言证明:二证人均系长治县韩店镇韩店村人。魏惠斌占了其二家的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前期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如打地基、挖土方、通下水管道等。23、魏惠斌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条、收据、长治县韩店镇韩店村民委员会建房施工许可证、迁坟协议、土地转让建房补偿协议、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请示复印件证明:魏惠斌为开发鑫惠小区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迁坟协议及土地转让建房补偿协议签订日期分别为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1月1日。24、受案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2015年4月16日长治县公安局受理徐海英、王彩凤、李爱云、李洋霞的报案,报案称被郭永霞以能够通过关系购得便宜房为由,骗取购房款。后长治县公安局以魏惠斌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25、徐海英、王彩凤、李爱云、李样霞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收据证明:2013年5月份通过郭永霞购房,房子地址在长治县一中北边的地方,后分多次交给郭永霞和魏惠斌购房款,郭永霞给他们出具长治县鑫惠小区的收据,其中,徐海英交房款20万元,王彩凤交房款173000元,李爱云交房款8万元,李样霞交房款15万元。26、被告人魏惠斌供述。2015年5月4日询问笔录证明:其准备在长治县二级路东边县一中西边开发鑫惠小区,计划开发两栋楼,每栋7层。从2013年1月开始做广告,接好集体供暖管道。2013年五、六月份迁坟时向郭永霞借了25万元。2012年10月31日开工,2013年因其儿子出了交通事故而停工,先期已投资150万元。从2013年开始有五、六户来鑫惠小区报名,楼还没有正式开盘也没有售楼处,分别是徐海英交了20万元,王彩凤交了11万元,李样霞交了15万元,李爱云交了8万元,袁晓兵交了15万元,都已开出收据。收据上盖的鑫惠小区售楼专用章,盖的有手章,四家盖的是其的,其中一家盖的是靳庆伟的手章,收取款项用于开发小区工程。民警出示的宋东东和郭红霞的购房收据是其的,但不是其开的,收款人处的签名不是其签的,估计是郭永霞自己写的。平常其的收据和章都在一起放着,其收一份钱才在收据上盖鑫惠小区的章和其的手章,宋东东和郭红霞的两份收据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钱不是其收的。郭永霞是其小姨的女儿,其开发鑫惠小区的事情没有让她参与。但是其收钱的这几户都是她介绍来的,和她都是亲戚朋友。其不知道郭永霞收取别人购房款的事。问:“你是否知道郭永霞的下落?”答:“不知道,现在我和她没有联系了”。2015年9月11日询问笔录证明:其和郭永霞在长治市金山城市花园1单元21楼2106户租住两个月后,于2015年6月租住在长治市英雄南路锦绣司马小区3号楼1单元702号,我们从2014年11月开始住在一起。在鑫惠小区开工的时候其向郭永霞借了30万元左右。其不知道郭永霞收取郭红霞23万元、宋东东16万元的购房款,该款其也没拿,收据也不是其开的。郭永霞也没通过其帮助郭红霞、宋东东在鑫惠小区购买房屋。上次你们询问时其说去核实郭红霞、宋东东交钱的去向,如果情况属实,其承认这两家的购房款,这句话的意思是其没有收过郭红霞、宋东东家的购房款,但是其欠郭永霞的钱,可以替郭永霞还了这笔钱。民警抓获郭永霞时,郭永霞2岁的女儿喊其爸爸。2015年10月26日询问笔录证明:其知道郭永霞收取郭红霞、宋东东购房款的事情,是2012年底郭永霞在其这里给郭红霞、宋东东开具鑫惠小区的购房款收据时知道的。之前你们询问时其说不知道是当时忘记了,后来翻了翻其的流水账本发现郭永霞收过郭红霞和宋东东的购房款。2015年9月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其后,才找到这个账本,这个账本不能提供给你们看。郭红霞、宋东东的收据是郭永霞在2012年底先给了其25万元,几天后又给了其14万元,当时郭永霞说是要给郭红霞买房子,其不知道还有宋东东家,反正是两家人。给钱后,郭永霞向其要收据,当时其正忙,就给了郭永霞两张盖好章的空白收据。郭永霞给过其59万元现金,就是郭红霞、宋东东两家39万元还有徐海英家的20万元。另外,郭永霞用她自己的钱给过其25万元用于鑫惠小区的开发。其向郭永霞承诺过盖好房子后除了返还她25万元本金外再给她25万元和一套房子。关于龙苑小区收据的来源,郭永霞对其说晋煤集团租用荫城镇庄头村的房子,郭永霞父亲是村里的书记需要一张小区的收据向晋煤集团报账,那时鑫惠小区还没有开始建,其就找朋友潜建龙要了一张空白的收据给了郭永霞,之后没见过这张收据。2015年11月10日讯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4日,民警向其询问犯罪嫌疑人郭永霞的下落时,其说不知道郭永霞的下落,和她没有联系。2015年4月22日,其没有和郭永霞在长治市金山城市花园小区1幢1单元1202室一起租住。长治市锦绣司马小区3幢1单元702室的房子是其2015年6月份租的,其一个人住。2015年9月1日,民警在其租住的锦绣司马小区抓获郭永霞时其在场,郭永霞是从2015年8月28日开始在其这住的,共住了三天。问:你在知道长治县公安局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郭永霞后为什么没有将郭永霞的下落提供给我们,并且给她提供住处?答:“我在8月28日才找到郭永霞,我准备先找郭红霞、宋东东问清情况,让郭永霞住在司马小区的租住房里,然后再告诉你们。”卡号6217000280001318627的建设银行卡是其的,2015年6月17日其没有通过该卡给郭永霞的银行卡汇款4万元。因为2015年3月份我们吵架后,郭永霞就将这张银行卡取走了,其是2015年6月17日的前几天办理住房公积金时才发现卡不在。2015年6月份其给郭永霞打电话联系过一次,问她卡上钱的事情,之后就打不通了,直到8月28日遇见她。2015年8月28日,其见到郭永霞后从她那里拿回卡,其知道郭永霞用其的卡取钱,因为办有短信通知业务。2016年1月25日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证明:长治县鑫惠小区2012年农历10月份开始动工,取名鑫惠小区,刻的售楼章,位置在长治县二级路东边,不在海子河附近,开工时借了郭永霞25万元,其不知道郭永霞的钱哪儿来的。当时其答应郭永霞三年后给她50万元。2013年12月7日,其儿子魏凯出了交通事故停工。2013年有五、六户交过购房款,郭红霞和宋东东两家是郭永霞介绍的,郭红霞交了23万元,宋东东交了16万元。其余是其的朋友介绍的,交钱数额记不清了。他们交的这些钱都投资到工程里,现在还没有退给他们。刚开始,侦查机关问其并向其出示收取郭红霞和宋东东钱的收据时,其说不是其开的票,也没收钱。后来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其后,其回去找见了记的流水账,才知道其收取过这两户的钱。当时应该是郭永霞向其要的票,其在空白收据上给她盖的售楼章和其的手章,其当时知道她要收据是有人要在其这里买房,但不知道具体购房人的名字,后来郭永霞收上这两户的钱分两次给了其。其不知道郭永霞收取郭红霞和宋东东购房款的过程及是如何承诺的。鑫惠小区收取郭红霞23万元的收据中,其的姓名不是其签的,但售楼章和其的名章是其盖的。其找潜建龙开龙苑小区的空白收据时,鑫惠小区还未开工,也没有刻章。2015年夏天,金海岸小区房子下钥匙时,郭永霞找其说郭红霞急着要房子,问其能不能找人给郭红霞在金海岸买套房子,后其打听金海岸小区物业上的李刚,听说有人要卖房子,40万元左右,郭永霞说郭红霞嫌贵就没要成,但是其没有和郭红霞正面接触过。在金海岸房子下钥匙以前,郭永霞没有提过让其帮郭红霞在金海岸买房子。郭永霞从未提过让其帮宋东东在金海岸买房子。郭永霞把郭红霞和宋东东的购房款给了其,其愿意退还这笔款,但现在没能力,等土地手续下来,拍卖了地,就有钱还了。侦查机关2015年9月1日是在其租住的长治市英雄南路锦绣司马小区抓获的郭永霞,当时郭永霞刚住在这里三、四天。其知道她涉嫌诈骗,劝她去自首,还未去就被抓获。问:你是什么时间知道郭永霞涉嫌诈骗的?答:“是在侦查机关2015年5月4日第一次叫我给我做笔录时,让我看购房收据,还准备立我诈骗,后我提供了购房收据才说清,我说收据是我让郭永霞开的,钱也给了我。第一次给做完笔录我回家后听一个朋友说郭永霞涉嫌诈骗上了网,我才知道郭永霞涉嫌诈骗。”2015年6月份其给郭永霞汇款4万元,因为其欠郭永霞的钱。其与郭永霞住在一起应属于同居,并非窝藏她。27、长治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2016年2月1日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郭永霞涉嫌诈骗案中涉及魏惠斌,并且魏惠斌可能了解郭永霞的下落,侦查人员告知魏惠斌犯罪嫌疑人郭永霞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后,长治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通知魏惠斌到韩店派出所办案区接受相关询问。2015年5月4日,魏惠斌到达长治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后,侦查人员再次告知魏惠斌“犯罪嫌疑人郭永霞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当日,在询问室对魏惠斌询问时,其明知郭永霞被网上追逃的情况,但侦查人员并未在询问笔录上写明。民警:裴瑜洋、王右。28、被告人郭永霞供述。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16日供述证明:其与郭红霞是好朋友,宋东东是郭红霞的弟弟,其收取过他们二人的购房款。郭红霞和她妹妹找其说要买房,其就带郭红霞到了长治县二级路边“二毛溜冰场”附近,说这里要盖房子能给她比别人更便宜的价格买上,当时其没有和她说要通过谁买房,然后郭红霞就表示让其找人给她买那里的房子,并把买房钱交给了其,其把钱给了要在这里建房的魏惠斌,魏惠斌给其开了票,其把票给了郭红霞。后来郭红霞说她小姨也要买,其问魏惠斌,魏同意了,后来宋东东和他母亲(郭红霞的小姨)一起把购房款给了其,然后其又找魏惠斌给宋东东开了票。其收取他们的购房款后,每次都是交给了魏惠斌,由魏惠斌开具等额票据,其再把票据交给郭红霞、宋东东。其只开过魏惠斌这里的收据给他们。其没有对郭红霞、宋东东说过可以帮助他们买到龙苑小区和金海岸小区的房子,也没有带他们看过魏惠斌盖的楼之外的小区。其就是通过魏惠斌的关系给郭红霞、宋东东买房子。其给魏惠斌盖的房子投资了50万元现金,和魏惠斌是经济合作关系,所以能以便宜的价格买上房子。其不认识李军,没有对郭红霞等人说过其舅舅在检察院上班。另外,其还帮徐海英、王彩凤、李爱云、李样霞、袁晓兵买过房子,但记不清他们给了其多少钱,其给他们开了魏惠斌开具的收据,都是他们给其多少,其如数交给魏惠斌,再由魏惠斌开具等额收据,其再把收据给他们。2015年9月1日下午抓获其时和其在同一间屋子里的男子是魏惠斌。是魏惠斌找到其的,他说在准备钱把买房户交的钱还给他们。收据都是魏惠斌写的。2015年10月29日供述证明:郭红霞给其的23万元购房款,宋东东给其的16万元购房款其都花了,花在什么地方记不清了。其没有借给过魏惠斌钱,也没有给魏惠斌说过郭红霞和宋东东要在鑫惠小区买房。龙苑小区的收据是其从魏惠斌包里偷的,收据内容是其写的,其不知道魏惠斌是否知道其拿了他的收据。其没有向郭红霞和宋东东承诺过帮他们买龙苑小区和金海岸小区的房子。金海岸小区是2014年10月份左右郭红霞给其打电话问房子好了没有,其说没有。后郭红霞说大峪村有个朋友在金海岸买下房子了,能不能将交给其的购房款用到在金海岸买个房子,然后其和郭红霞去金海岸小区看了看也没有去售楼处问。第二天其让魏惠斌看在金海岸小区是否认识人能否在该小区买个房子,当天晚上魏惠斌给其说金海岸有个单元一楼要卖,大概120多个平方,40万元左右,其对郭红霞说了这个情况,郭红霞说钱要不够她再补。后来其就没有去问金海岸这套房子的情况。后来郭红霞就到其租住的房屋住下了,其就搬了出来。其没有向郭红霞提过通过李军帮她买房,李军和村里人不打交道。给郭红霞、宋东东的收据是其向魏惠斌要的空白收据,当时是其对魏惠斌说有用,没有提过是写给郭红霞、宋东东的。其没有向魏惠斌说过这两人交给其钱购房的事。收据上的字是其写的,章是魏惠斌盖好后给其的。1563554****这个手机号其用了大概二年,2014年底在太原丢了,之后没有补号,之前其和郭红霞发短信用的是这个号码。2015年12月21日供述证明:其有一张建行卡,但记不清卡号。魏惠斌曾给其卡里转过4万元,因为他欠其钱,其在太原给他打电话让他还其10万元。他给其转的4万元其花了。其没有拿过魏惠斌的建行卡。其没有让郭红霞打过尾号为“888”的电话。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永霞虚构能够通过在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舅舅在长治县县城优惠购房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郭红霞购房款人民币23万元、被害人宋东东购房款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39万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永霞犯罪后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惠斌在明知被告人郭永霞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情况下,仍给被告人郭永霞汇款4万元,并租赁房屋与被告人郭永霞共同居住,帮助被告人郭永霞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魏惠斌犯罪后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惠斌犯罪后认罪,有悔罪表现,经长治县司法局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郭永霞、被告人魏惠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永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惠斌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赃款三十九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郭红霞、宋东东。判后,郭永霞提起上诉认为:其与被害人郭红霞、宋东东之间是委托购买房屋的关系,双方系民事纠纷,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所有证据均经原审庭审时出示并宣读、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上诉人郭永霞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魏慧斌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永霞虚构其舅舅在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上班,可以购买到价格优惠的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郭红霞、宋东东共计人民币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郭永霞上诉认为其没有编造其舅舅在检察院上班能优惠购房的事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与被害人郭红霞、宋东东之间是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根据原审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被害人宋东东、郭红霞的陈述、郭红霞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据、手机照片、证人李军、潜建龙、常忠平等证人证言以及郭永霞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郭永霞通过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得被害人39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人魏惠斌未上诉,本院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原判对魏惠斌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光明审判员  李沁萍审判员  刘冠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