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纪长安与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长安,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纪长安,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吕鑫,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区鹿苑街办。本院在执行纪长安与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吕鑫于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纪长安人民币5000元,下余30000元从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二、如吕鑫不按该协议履行,纪长安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48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