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曾庆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曾庆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82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负责人:周洪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荃,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被告:曾庆洲,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告曾庆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