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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图某某诉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311号原告图某某,女,蒙古族,1976年9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巴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图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图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