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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华君与山东世纪金键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君,山东世纪金健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罗华君,女,汉族。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金健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宋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华君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金健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院(2016)鲁1002执126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