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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立太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太,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初204号原告周立太,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委托代理人辜少华,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宋欣,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周立太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太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太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