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立太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太,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初204号原告周立太,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委托代理人辜少华,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宋欣,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周立太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太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太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