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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金广申请执行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厂镇全力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广,男,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负责人:陈国清。地址:贵州省晴隆县大厂镇六坝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张金广申请执行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厂镇全力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金广50000元。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厂镇全力煤矿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厂镇全力煤矿大门紧闭,无人上班,其负责人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厂镇全力煤矿银行账户上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厂镇全力煤矿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张金广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昌审 判 员  贾德河代理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力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