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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解鸿平与王云伟、蓝伟英、蓝阳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1125执3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鸿平与与被执行人王云伟、蓝伟英、蓝阳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云伟、蓝伟英、蓝阳凯未履行(2016)浙1125民初36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王云伟、蓝伟英、蓝阳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云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