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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菁菁与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菁菁,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235号原告:宋菁菁,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楚政。原告宋菁菁与被告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宋菁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行公司向宋菁菁支付拖欠的工资9159元及赔偿金9159元。事实和理由:宋菁菁于2014年10月8日进入XX行公司工作,任职行政主管,月工资3500元。XX行公司于2016年1月至3月拖欠宋菁菁工资。宋菁菁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后,XX行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出具《欠条》,确认其拖欠宋菁菁工资9159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每月1日前向宋菁菁支付所拖欠工资总额的20%,直至付清。如逾期未付清,XX行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6年7月1日,XX行公司未按约支付所欠工资。宋菁菁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8月24日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仲裁委,仓山区劳动仲裁委以“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争议”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XX行公司应向宋菁菁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依法支付赔偿金。XX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XX行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宋菁菁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仓山区。综上所述,被告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