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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金燕与集安市商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集安商务局,集安市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999号原告金燕,女,1957年6月11日生,朝鲜族,干部,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兴盛委七组。被告集安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桑岩,局长。被告集安市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负责人刘吉华,清算委员会主任。原告金燕诉被告集安市商务局、集安市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告诉称,1995年集安市食品水产公司与韩国釜山七七商社合资成立了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1997年8月4日、8月27日、9月8日分三次向原告母亲金峰(已故)借款18万元。后该公司停产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对金峰的债务进行了确认,后2009年3月9日进行了第二次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没有把原告母亲的债权列入,故原告认为商务局组织的清算,商务局应负全部责任。后原告认为清算报告没有得到通化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的确认。清算没有结束,故要求追加集安市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债务人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没有结束,清算委员会认为在清算过程中将原告母亲债权遗漏,并未明确拒绝给付。故原告可向集安市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集安市山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明确拒绝给付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原告方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预交19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 宁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