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华与李军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李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龙,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华诉李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军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龙金融机构有80000元银行存款并依法扣划。后经查被执行人李军龙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华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东审判员 安 剑审判员 宋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馥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