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与范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范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506号原告: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经营者:董孔钏。被告:范有泉。原告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诉被告范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饲料款1634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沈筱婕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经营者董孔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有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有泉尚欠原告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饲料款16345元的事实清楚。原告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诉请被告范有泉支付饲料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有泉支付原告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饲料款163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范有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