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颖与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颖,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268号原告郭颖。委托代理人赵丰轲,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张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郭颖诉被告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3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宝国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