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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马刚与左申梅、王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左申梅,王孝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1685号原告马刚,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左申梅,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孝志,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诉被告左申梅、王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励希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