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永杨与舒相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杨,舒相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杨,男,汉族,1972年2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舒相能,男,汉族,1983年4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黄永杨与被执行人舒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舒相能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永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6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相能履行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永杨已受偿,余款人民币33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舒相能于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付申请执行人黄永杨人民币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8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