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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令妥、杨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妥,杨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86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令妥,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昭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华,男,于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83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监利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令妥、杨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令妥、杨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曾令妥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村中街九巷24号出租屋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苪广民的车牌号为湘N×××××豪江牌HJ150-33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得手后并销赃。2.同年4月12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曾令妥、杨华结伙来到火炬开发区沙边路明雅幼儿园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张某的车牌号为湘N×××××豪江牌HJ125-18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700元),得手后并销赃。3.同年4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曾令妥、杨华结伙来到火炬开发区沙边村中街四巷7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放置在该处的湘H×××××豪江牌HJ125-18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得手后并销赃。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曾令妥、杨华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曾令妥、杨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令妥、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苪广民、张某、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开价鉴字(2016)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行驶证、摩托车发票、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曾令妥、杨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妥、杨华无视国家法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曾令妥、杨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令妥、杨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令妥、杨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令妥、杨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令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曾令妥、杨华退赔被害人张廷伟豪江牌HJ125-18型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3700元;退赔被害人陈普军豪江牌HJ125-18型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3400元;四、责令被告人曾令妥退赔被害人苪广民豪江牌HJ150-33型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文凯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倩欣卜璐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