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异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关燕红与简焕辉、周瑞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燕红,简焕辉,周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异279号申请人:关燕红,女,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夏文,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简焕辉,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周瑞贞,女,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5执恢645号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燕红追加简焕辉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进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夏文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恢645号。现申请人查明,简焕辉与周瑞贞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所欠款项发生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简焕辉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请求:追加简焕辉为(2016)粤0605执恢645号案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瑞贞连带承担该案的债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瑞贞与被申请人简焕辉于2008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瑞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予原告关燕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履行上述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75元,原告负担475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周瑞贞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关燕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案号(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68号。2015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7月15日,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恢645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追加被申请人简焕辉为本院(2016)粤0605执恢645号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审 判 长 植少佳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彩兰书 记 员 洪瑞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