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纪广洋与中国画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广洋,中国画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04号原告:纪广洋,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画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于九涛。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纪广洋诉被告中国画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纪广洋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广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广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广洋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