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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0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0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镇东街二委61组6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国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为此,申请执行人刘爱国向本院申请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初字第14号行政案件的执行,经审查,刘爱国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初字第14号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