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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3民初615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雪。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担保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龙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瑞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国龙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公司和天瑞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2、天瑞公司立即返还我公司未到期的租赁费及退还保证金计21万元;3、天瑞公司承担造成我公司的损失20.16万元;4、天瑞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4日,天瑞公司向黄山区众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我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甘棠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天瑞公司在黄山区工业园甘棠园的厂房及土地证使用权正在办理中,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此,天瑞公司承诺用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及机器设备作反担保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同意由我公司处置上述财产,优先受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天瑞公司放弃抗辩权,无异议。上述承诺进行了公证。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天瑞公司无力还款,我公司于2012年2月6日代偿了借款本息221467元。天瑞公司同意将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我公司使用,以抵偿所欠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双方经核算至2012年7月6日,天瑞公司欠我公司代偿本息、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5.4万元。我公司与天瑞公司在2012年7月6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1万元,租赁期限20年,租期至2032年7月5日止,保证金5万元,另4000元作为物业费用。协议签订后,天瑞公司将厂房等相关财产交由我公司占有、使用、收益。不料四年后,天瑞公司因其他债务纠纷,其上述财产被法院拍卖,新的权利人欲收回该租赁物,导致我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具状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天瑞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递交证据。国龙担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天瑞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证明天瑞公司主体资格;2、担保申请、担保协议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证明天瑞公司的借款及担保事项;3、甘棠镇人民政府证明、公证书,证明反担保责任;4、代偿证明、厂房租赁协议,证明国龙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进行追偿的事实。本院认为,国龙担保公司为天瑞公司担保借款,在天瑞公司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代偿了的借款本息,依法享有追偿权,并依据反担保协议,以租赁天瑞公司厂房、设备的名义,用租金抵偿天瑞公司所欠的款项,这一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充分。在租赁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天瑞公司的上述厂房、设备包括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拍卖,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国龙担保公司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未到期的租赁费及保证金2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国龙担保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双倍赔偿租金,其中第二项诉求包括了其中的一倍租金,因此要求再赔偿一倍租金,这一主张不符合约定。合同约定的是如产权证问题影响国龙担保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双倍赔偿,但无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而其返还租金的主张已得到本院支持,因此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自2016年6月6日解除。二、被告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费及保证金21万元。三、驳回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74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737元,被告黄山市天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3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国  际审 判 员 林  星  星人民陪审员 朱  福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君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