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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鼎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鼎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蒋红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三环罚(白)(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行审189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款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