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周运强,男。被执行人王建明,男。关于周运强申请执行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明名下有晋M×号长春奥迪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明名下的晋M×号长春奥迪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