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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钟士权与王成、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士权,王成,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钟士权,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成,住长春市迎春路派出所辖区。被执行人雷胜。申请执行人钟士权与被执行人王成、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雷胜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在辉南大禹城邦一期项目及在扶余市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弘.金域东方项目的应收工程款并查封其名下的汽车车籍,查封被执行人雷胜名下的房屋产权。现因辉南县大禹置业有限公司阐明辉南大禹城邦一期项目仍未结算,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雷胜名下的产权房屋暂不要求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王成名下的三台车辆经多方查找无果,造成该车辆执行不能,除此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茂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