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良交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4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良交,男,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宁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良交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周良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良交酒后来到中山市沙溪镇康桥花地康逸廷休闲中心268号房按摩推油,在被害人韦某服务的过程中,强行抚摸韦某的胸部并亲吻韦某的嘴巴后将韦某的上嘴唇咬伤,随后周良交被该休闲中心工作人员抓获并交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周良交及其家属已向韦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良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中山市沙溪镇康逸廷休闲中心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及员工入职表、调解协议及谅解书、伤势照片,证人吴某、郭某、郑某、刘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良交的供述、前科资料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良交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周良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良交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良交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良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良交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丽君卜璐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